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91號
- 聲請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聲字第1891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六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玖仟元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叁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六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