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91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91號

聲請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聲字第1891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六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玖仟元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叁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六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