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94號聲 請 人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趙儷玲律師 相 對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5年度存字第246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仟零玖拾伍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為供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貳仟零玖拾伍萬元並以95年度存字第246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為免利息損失,爰以同面額之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替代,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