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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2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20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中力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楊梅健康生活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真愛一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87,560元土地複丈費 64,900元合 計 252,4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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