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31號
- 聲請人
- 新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逸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建字第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F0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四千六百六十一元合 計 二萬四千六百六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