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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蔡世祺

  • 當事人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源力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1號聲 請 人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源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址「台北市○○路○段15弄2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120巷 15弄2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 日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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