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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2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29號

聲請人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慶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3427號、臺灣高等法院94 年度上字第723號及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扣除相對人已繳納之第二、三審訴訟費用80,814元,以及聲請人起訴後減縮聲明382,450元部分之訴訟費用4,190元,相對人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6,510元,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29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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