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29號
- 聲請人
-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慶耀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3427號、臺灣高等法院94 年度上字第723號及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扣除相對人已繳納之第二、三審訴訟費用80,814元,以及聲請人起訴後減縮聲明382,450元部分之訴訟費用4,190元,相對人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6,510元,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