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89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大騰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大騰工程有限公司、甲○○、乙○、戊○○及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大騰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戊○○及丁○○連帶負擔9/10,餘由相對人大騰工程有限公司、甲○○、乙○、戊○○、丁○○及第三人洪添寶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蓮女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01,816元 合 計 201,816元 ㈠相對人應連帶負擔9/10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81,634元。 ㈡相對人與第三人洪添寶應連帶負擔1/10部分為20,182元,聲請人因第三人洪添寶已清償其中之16,872元而免除其連帶清償之責任,惟並未有消滅全部連帶債務之意思表示,是相對人就第三人洪添寶清償後剩餘之訴訟費用共 3,310元,仍應負連帶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