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89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大騰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大騰工程有限公司、甲○○、乙○、戊○○及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大騰工程有限公司、甲○○、乙○、戊○○及丁○○連帶負擔9/10,餘由相對人大騰工程有限公司、甲○○、乙○、戊○○、丁○○及第三人洪添寶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01,816元合 計 201,816元
㈠相對人應連帶負擔9/10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81,634元。
㈡相對人與第三人洪添寶應連帶負擔1/10部分為20,182元,聲請人因第三人洪添寶已清償其中之16,872元而免除其連帶清償之責任,惟並未有消滅全部連帶債務之意思表示,是相對人就第三人洪添寶清償後剩餘之訴訟費用共 3,310元,仍應負連帶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