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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24號聲 請 人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李念國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21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47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350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 安和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1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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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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