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80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首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灣埃索環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八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首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埃索環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669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4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2年度存字第389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且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上開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民事撤回訴訟狀、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6694號民事裁定書、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民事執行處94年11月22日北院錦92執全癸字第2548號通知函、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以上均影本)及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1件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存字第3895號提存事件、92年度裁全字第6694號假扣押事件、92年度執全字第254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