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83號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複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93年度存字第308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 台幣叁佰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1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及變更提存物裁定,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叁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附第10期息票)並以93年度存字 第30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即將屆期,為 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8087號假扣押卷、92年度聲字第2848號變更提存物卷、93年度存字第308號擔保提存卷審核尚無不合,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