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0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09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繁治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伸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08,448元第一審登報費 250元合 計 108,69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