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美亞保險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代理人
- 張朝棟律師
- 代理人
- 李家慶律師
- 相對人
-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訴訟費用保證書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銀行保證書貳紙(編號4EH7/06862號面額壹仟陸佰伍拾萬元、4EH7/06863號面額柒仟貳佰壹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保證書貳紙(編號4EH7/06862號面額柒仟貳佰壹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肆元、4EH7/06863號面額壹仟陸佰伍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