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70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翰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丁○○ 祝台北市○○路8巷5號7樓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翰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丁○○、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參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翰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翰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丁○○、丙○○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38,800元 聲請人支出。
合 計 1,53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