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88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朝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陸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91號和解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因兩造和解而退還聲請人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餘額計為新臺幣56,1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