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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8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89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相對人
乙○○○

       丙○○

       丁○○

       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乙○○○、己○○、丁○○、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己○○、丁○○、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柒萬壹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丁○○、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2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乙○○○、己○○、丁○○、丙○○連帶負擔27%,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己○○、丁○○、丙○○連帶負擔40%,餘由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丁○○、丙○○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77,528元合 計 177,528元備註: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乙○○○、己○○、丁○○、丙○○連帶負擔27%即47,933元,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己○○、丁○○、丙○○連帶負擔40%即71,011元,餘58,584元由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丁○○、丙○○連帶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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