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89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乙○○○
丙○○
丁○○
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乙○○○、己○○、丁○○、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己○○、丁○○、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柒萬壹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丁○○、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2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乙○○○、己○○、丁○○、丙○○連帶負擔27%,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己○○、丁○○、丙○○連帶負擔40%,餘由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丁○○、丙○○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77,528元合 計 177,528元備註: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乙○○○、己○○、丁○○、丙○○連帶負擔27%即47,933元,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己○○、丁○○、丙○○連帶負擔40%即71,011元,餘58,584元由相對人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庚○○、丁○○、丙○○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