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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林振芳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新木業地板有限公司凌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90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泰新木業地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相 對 人 凌國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30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淑芬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3,177元 合 計 13,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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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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