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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09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09號

聲請人
培力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代理人
邱琇偵律師
相對人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聲字第2509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六九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72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4年度存字第693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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