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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7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7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蒂巴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十九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六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而對相對人之財產於十七萬三千八百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爰請求返還擔保金云云。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提出與聲請相符之提存書或其他相關證據、附屬文件,業經本院依職權通知補正,聲請人僅表示不知提存案號,亦不確定是否確實有提存事件云云,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無據,自不能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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