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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7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74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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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479號、本院94 年度重訴更㈠字第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54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三、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抗告費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437,697元,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壹佰零玖萬叁仟貳佰 已由聲請人肆拾貳元 預納第一審抗告費 壹仟元 已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 肆拾玖萬貳仟壹佰肆 已由相對人拾肆元 預納合 計 壹佰伍拾捌萬陸仟叁佰捌拾陸元備註①:第一審訴訟費用1,093,242 元,應由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三即655,945元,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即437,2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第二審訴訟費用為492,144元,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所謂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係指聲請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未上訴而告確定之部分,但第二審僅改判利息,並未就第一審相對人敗訴金額改判,故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不再列入本件請求計算。

③: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連同抗告費1,000元,共計1,094,242元,扣除聲請人應負擔655,945元部分為438,29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74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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