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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8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87號

聲請人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誼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1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誼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誼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89年度訴字第3142號、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29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誼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丙○○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4,062元 聲請人於第一審程序支出之裁判費共計為34,062元第一審郵費 6,290元合 計 40,35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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