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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9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94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博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戊○○原名:蘇耀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博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戊○○、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博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戊○○、乙○○、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71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博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戊○○、乙○○、甲○○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2,681元 聲請人支出。

合 計 22,68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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