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見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30多年前因受好友吳祚天之請託,以不領酬、不分紅、亦不過問公司事務等為條件,以象徵性出資新台幣(下同)100 元持股10股,掛名為相對人高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士公司)之董事,據以為吳祚天先生投資另一家族事業見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見龍公司)之法人股東即高士公司之法人代表,並繼而為見龍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惟聲請人30年來未曾聞問,數年前吳祚天先生過逝後,聲請人即口頭向僅象徵性持10股之高士公司表明辭董事及該公司投資見龍公司之法人代表。詎高士公司並未就聲請人辭去董事及該公司投資見龍公司之法人代表乙事申請變更登記,聲請人遂委請律師依照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公司所在地之記載代寄雙掛號郵件發函高士公司及見龍公司,表明聲請人辭卸高士公司董事及該公司投資見龍公司之法人代表,惟信件均因原址查無此公司為由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高士公司及見龍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各1 件、致高士公司及見龍公司退回信封影本各1 件、吳祚天戶籍謄本1 件等文件為證。 二、經查,訴外人吳祚天為相對人高士公司、見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已於92年7 月31日死亡,而相對人高士公司、見龍公司雖各別因停業6 個月以上,經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廢止其公司登記,然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並清算完結等情,有聲請人前揭所提出之證物附卷可查,並經本院向分案室查明相對人高士公司、見龍公司確未清算完結屬實,並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憑。本件相對人高士公司、見龍公司既未清算完結如前所述,則其法人格仍存在,聲請人自應依法為相對人高士公司、見龍公司聲請選任特別管理人後,再向相對人高士公司、見龍公司之特別管理人為送達。聲請人未踐行上開程序,即遽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高士公司、見龍公司公示送達,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