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44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達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甲○○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臺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返還其於本院95年度存字第2800號提存事件中所提存之擔保物,惟該擔保物既係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2451號假扣押裁定所提存,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