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成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740號聲 請 人 成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二○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仟肆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332號民事裁定為反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2,40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4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332號民事裁定、提存書、協議書、民事撤回執行狀、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份為證,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官碧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