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37號
- 聲請人
- 黃建銘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龍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住台北市○○區○○路一段38號3樓
- 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業於民國95年6月29日經本院公示送達請求相對人給付欠租之催告函(即本院95年度聲字第2230號),今已逾上開催告期限,相對人仍無任何回應,爰再函告相對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本院95年度聲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書影本為證,復據本院調卷查核屬實,故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