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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9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92號

聲請人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游朝堂
相對人
台灣太元濬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聲請費用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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