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92號
- 聲請人
-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游朝堂
- 相對人
- 台灣太元濬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聲請費用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