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912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剛凌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刪除;主文欄關於「86C00517D」之記載,應更正為「86C00571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