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927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相 對 人 三泰稅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86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蓮女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7,434元 合 計 17,4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