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217號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擎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 合 計 7,6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