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249號
- 聲請人
-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利隆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戊○○
丙○○
丁○○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等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