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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5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253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
代 理 人  甲○○ 台北市○○路一○二號五樓
相 對 人
捷星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天生麗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原住台北市萬華區○○○道二二六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九六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22,483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合 計 22,68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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