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8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287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萬芫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柒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77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