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352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祥日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0年度裁全字第970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九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9701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3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並以90年度存字第5042號提存,嗣經本院92年度聲字第2398號裁定變換提存物,並以93年度存字第9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建設公債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