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543號聲 請 人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彰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91年度票字第 14703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抗字第2598號裁定確定,其 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00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102元 第二審裁判費 45元 (相對人支出) 第二審送達郵費 68元 (相對人支出) 合 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