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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0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802號

聲請人
第一好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

二、向相對人甲○○之戶籍地收受催告通知,並經相對人合法收受之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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