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804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嵩峨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騏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 判 費 10,999元 聲請人支出合 計 10,999元相對人麒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甲○○及乙○○應連帶賠償聲請人部分為:10,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