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余奧群事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聲字第401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五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准以相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五期或第六期債票或登陸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189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並以92年度存字第100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