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079號聲 請 人 久玖視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文津 相 對 人 聯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93年度建字第303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41號判決確定,其第 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其餘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聲請人聲請確定之金額未逾該金額,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000 17,533-(50,657÷ 1,666,426×17,533 ) 第二審裁判費 17,538 合 計 34,53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