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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7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詹文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079號

聲請人
久玖視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文津
相對人
聯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93年度建字第303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4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其餘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聲請人聲請確定之金額未逾該金額,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7,000 17,533-(50,657÷1,666,426×17,533)第二審裁判費 17,538合 計 34,53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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