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26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126號

聲請人
鼎林製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精美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527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二七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陸佰萬元之復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精美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848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及面額1,000,000元之復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各乙張並以94年度存字第5271號提存書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計息時間已屆滿,為免利息損失,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