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31號
- 聲請人
- 鋐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進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0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01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判決確定,其第二審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93%。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二審裁判費 90,600元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共600萬元,其中追加之訴300萬元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93%。
合 計 90,600元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90,600元X(1/2)X93%=42,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