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睿智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59號聲 請 人 睿智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建字第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2,681元(另支付命令聲請費非本件訴訟費 用,應予剔除),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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