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59號
- 聲請人
- 睿智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建字第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2,681元(另支付命令聲請費非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