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66號
- 聲請人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大亞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存字第六0七七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435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46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607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影本各乙份、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4357號假扣押裁定書影本、大亞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乙份為證,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