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357號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二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二四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壹仟零壹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989號假處分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1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供擔保,並以本法院95年度存 字第524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公債附息票已屆期有更換之必要,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