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73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辛○○
- 相對人
- 台基鋼鐵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之4
- 法定代理人
- 壬○○
- 相對人
- 丙○○
庚○○
戊○○
丁○○
己○○
樓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臺基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壬○○」;相對人「癸○○」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