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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曾部倫

  • 當事人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74號聲 請 人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4320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551號判決確定,其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2,餘由聲請人負擔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謝梅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5,401元(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 282元(同上) 第一審鑑定費 80,000元(同上) 第二審裁判費 22,290元(相對人繳納) 合 計 117,973元 上開合計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2即58,987元(117,973÷2=58, 987,元以下四捨五入),經扣除相對人已付22,290元,相對人 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6,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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