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80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寶旺興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樓
- 相對人
-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95年度訴字第797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訴字第9233號」、計算書部分亦更正為210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