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77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代理人
- 張晴慧
- 相對人
-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洪誠
- 相對人
- 馮天賢
鄭惠方
馮秀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更正裁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裁定確定證明書僅記載相對人鄭惠方,漏未記載其餘相對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裁定並無誤寫、誤算,裁定中所表示者亦與本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此經本院職權調閱卷宗審認屬實,先予敘明。至裁判確定證明書係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核發,如有錯誤,應由書記官查明後重新製作發給之,是聲請人稱裁定確定證明書僅記載相對人鄭惠方,漏未記載其餘相對人等語,依上說明,應由本院書記官依職權查明後辦理,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