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83號
- 聲請人
-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卡邦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區○○路2段41號2樓
- 相對人
- 甲○○ 住台北市○○區○○路2段41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肆元。
相對人就前項金額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1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元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6,444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合 計 16,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