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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黃書苑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3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87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700元 聲請人支出。 公示送達登報費 600元 聲請人支出。 合 計 31,3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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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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