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88號
- 聲請人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亮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已逃匿無蹤,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存證信函之退件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即難認本件聲請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相符,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