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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8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鄭純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88號

聲請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亮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已逃匿無蹤,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存證信函之退件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即難認本件聲請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相符,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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